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民辖终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路义学,局长。
上诉人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园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5民初120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海艺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任何依据,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证据证实其与上诉人存在转包的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一审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本案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淄博市临淄区,故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秀沛
审判员高振涛
审判员许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元
书记员范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