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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腾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381民初2323号 原告:冠县腾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7MH8A08M),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红旗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北1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79572290E),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经济开发***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冠县腾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冠县腾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45061元;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22年7月2日签订《护栏安装劳务协议》,被告***作为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签订的协议,工作地点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工程总价款共计115405元,工程完工后,被告2022年7月20日已支付费用63954元,扣除餐费4590元和柴油费1800元外,被告剩余工程款45061元未支付。2023年2月13日被告也出具了一份“护栏班组工程量结算”,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起诉没有异议,因为业主没有支付工程款,所以被告难以支付,在4、5月份可以分期支付。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护栏安装劳务协议》、《护栏班组结算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确认具有证明力。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的《护栏安装劳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就工程款完成结算,被告应履行支付工程款45061元的义务。被告***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律师费的支出,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冠县腾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45061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冠县腾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