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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中与被申请人南京中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2012号 申请人:**中,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中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98004718N,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诉被申请人南京中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中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7556元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南京中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755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员  徐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