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81执688号
申请人: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西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驭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齐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