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罗苦果、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7民初8900号
原告:罗苦果,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五路6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明,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罗苦果与被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苦果,被告力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鸿、潘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苦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27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1673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2019年10月入职被告处,扣除社保原告实发工资为6960元。原告自入职开始,被告从未按时向原告发放工资,每次均是在原告催促下才发放原告工资。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后,被告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原告离职后工资。原告向成都市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被告发放工资均是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发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告因被告未按时发放工资影响正常生活,同时被告以调岗为由对原告工资标准明升暗降,为此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力维公司辩称,原告2019年10月27日入职其生产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2021年4月14日上午原告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了书面辞职手续,进行工作交接;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系以个人理由(薪资水平)原因提出辞职,其在仲裁阶段以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情况变更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诉讼阶段又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请求权基础发生变化,应当仲裁前置;双方约定次月26日发放上月工资,因疫情影响,其向公司工会提交了《由于疫情原因延期逐步支付员工工资的说明》,且经工会同意后告知员工,其虽存在延时发放工资的情形,但均是在合理期限内发放,且不存在故意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原告工资的情形;综上,原告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各方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工资方案、手机银行截图、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离职申请审批表、离职交接清单、离岗职业健康告知书、离职手续办理表、情况说明及工会回复、微信群聊天截图、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答辩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罗苦果(乙方)与力维公司(甲方)于2019年10月27日签订期限为2019年10月27日至2022年10月2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19年10月27日至2020年1月31日,工作内容为操作工,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加提成(或计件)工资,乙方试用期间工资(含税)为每月人民币6000元,甲方每月26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并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力维公司为罗苦果办理了社会保险。
2020年1月15日,力维公司向该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由于疫情原因延期逐步支付员工工资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载明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在业务签单、生产经营、现场产品验收以及客户资金回款均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会影响今后员工工资的到期支付,……在工资支付日前后,公司会根据客户回款情况,并想方设法筹集资金优先满足员工工资支付,优先安排发放家庭经济困难职工工资,再逐步发放其与员工工资,最长期限从应当支付日起,不超过1个工资支付期限(30)天,请工会知悉,并做好员工解释、安抚,与公司共渡难关。2020年1月20日,力维公司工会委员会就上述说明进行回复,载明其已收悉上述说明,针对新冠疫情对国内外企业影响较大、时间长的特点,经过公司工会召开工会代表会议,决议通过了说明,并安排由各部门工会代表做好宣传,提前向员工知晓,取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希望公司领导与所有员工一起,扩大业务量,并优先安排和筹集资金,按期按批次逐渐发放员工工资,在下个工资支付日前付清。
2021年2月20日,力维公司出具《2021年木工雕刻组和美工雕刻组工资方案》,载明2020年木工雕刻组2人、美工雕刻组1人,根据目前业务量,本着公司减员、增效、加薪的精神,现将木工雕刻组和美工雕刻组合同并为一个组(雕刻组),由罗苦果任组长,先申请罗苦果月薪调整,由原告的6960元/月增加到7500元/月(扣除税、社保后),……工作内容雕刻(含激光、刻绘等)、打孔、封边,涉及班组所有设备的操作……;7、每月先按7000元发放薪资,年底一次性发放每月剩余部分,如未任职满一年中途离职不再发放每月剩余部分;……9、执行时间以公司2021年薪资调整方案执行时间为准。
前述方案出具后,罗苦果向力维公司提出异议。在其与力维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过程中,2021年3月12日,罗苦果表示其不同意《2021年木工雕刻组和美工雕刻组工资方案》的第7条;2021年3月15日,罗苦果微信称“潘老师我这个怎么处理,我只同意每月不加班到卡工资7500”,对方回复“你去找陈总哈,听他给你解释”。
2021年3月16日,力维公司生产部又针对罗苦果提出《关于雕刻组2021年薪资发放补充说明申请》,申请调整为每月一次性按7500元给予发放,同时该员工因自身原因未工作到2021年12月31日就离职,离职时就从最后一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本该年底发而提前发的500元,有几月扣几月,如因公司原因中途让其离开就不扣。罗苦果2021年3月22日在该补充说明上签署同意。
2021年4月8日,罗苦果微信向力维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其还未签字的离职申请表照片,并陈述“潘老师,没人签字,今天是4月8号,我把手上的做完,4月12日我要安排人来接工作”。
2021年4月13日,罗苦果向力维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载明其入职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转正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申请离岗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17时30分前,申请离职原因勾选薪资和工作内容,详述离职原由及事件为“不接受工作调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力维公司核准离岗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17时30分。同日,罗苦果填写了离职手续办理表,并进行离职交接。2021年4月14日,力维公司向罗苦果送达《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告知书》,告知罗苦果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同日,罗苦果微信向力维公司工作人员称“我要求学徒学出来5000我要,到2022年10.27号不能有罚款或者再加个考核在钱在里面专做考核用,我要到卡的钱7500,不加班的情况,工资加的要从2021年1月算起”,对方回复“明天来单位谈,我现在还在外面,要请示汇报走流程”。
2021年4月14日,罗苦果以力维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力维公司向罗苦果支付2019年10月27日至2021年4月13日的经济补偿金16732.5元;2、力维公司向罗苦果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的工资9782.07元。2021年8月4日,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罗苦果的全部仲裁请求。后罗苦果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另查明,力维公司发放罗苦果工资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发放2019年12月工资、2020年2月26日发放2020年1月工资、2020年4月2日发放2020年2月工资、2020年4月27日发放2020年3月工资、2020年5月28日发放2020年4月工资、2020年6月22日发放2020年5月工资、2020年7月28日发放2020年6月工资、2020年8月25日发放2020年7月工资、2020年9月24日发放2020年8月工资、2020年10月29日发放2020年9月工资、2020年11月25日发放2020年10月工资、2020年12月25日发放2020年11月工资、2021年1月26日发放2020年12月工资、2021年3月12日发放2021年1月工资、2021年4月1日发放2021年2月工资、2021年4月25日发放2021年3月工资6745.31元、2021年5月25日发放2021年4月工资2888.89元。
本院认为,罗苦果与力维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明确。
关于罗苦果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力维公司2021年2月就木工雕刻组与美工雕刻组合并后任命罗苦果为组长,并对其薪资进行上调,罗苦果通过与力维公司协商后同意了关于雕刻组2021年薪资发放补充说明申请,可以认定其对工作岗位调整及薪资上调情况的同意;其次,罗苦果向力维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审批)表》载明的离职原因为勾选薪资和工作内容,如前所述,该离职申请系罗苦果主动提出并提交给力维公司,且载明的离职原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再次,关于罗苦果主张力维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根据查明的事实,除罗苦果2021年1月工资延期15天发放外,2020年1月及之后工资支付延后时间在1至6天范围内,结合2020年初及2020年末新冠疫情影响的客观事实,同时力维公司向公司工会进行说明并经工会同意,力维公司前述发放工资时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综上,罗苦果要求力维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罗苦果仲裁请求力维公司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3日的工资9782.07元的问题。因力维公司2021年4月25日发放罗苦果2021年3月工资6745.31元、2021年5月25日发放罗苦果2021年4月工资2888.89元,罗苦果收到该工资且对仲裁裁决驳回其该项仲裁请求未提起诉讼,系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苦果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罗苦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洪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