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严传针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辖终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98号佳益大厦3G。
法定代表人: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省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福建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4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开元公司上诉称,***起诉的依据为其将持有的中强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开元公司,并且股权转让款以中强公司开发的中方锦绣一方楼盘等值房产抵付。因此,本案的相对方系中强公司,中强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并且合同履行地也为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本案应由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诉求开元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开元公司系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对方,且开元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开元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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