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4797号
原告:潍坊泳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昌街道浞水社区马宿村4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昌大广场4号办公楼2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潍坊泳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收到原告潍坊泳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泳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泳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申请费1031元,由潍坊泳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