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甘0103民初208号
原告兰州慧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达公司)与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因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被告兰石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朱宏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1.客户丰达公司是慧达公司的客户还是兰石集团的客户;2.客户李欣欣认购豪布斯卡房屋一套,慧达公司针对该认购行为是否享有佣金;3.慧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
关于客户丰达公司是慧达公司的客户还是兰石集团的客户问题。首先,在《兰石.豪布斯卡项目产品销售代理合同》中约定,双方所接待客户发生归属冲突时,客户归属认定以客户首访时在兰石集团明源系统登记信息为准,双方同时从不同渠道跟踪同一组客户并成交的(其中自然人以家庭为单位),如在明源系统录入信息不明确的情况下,客户认定为兰石集团一方。客户丰达公司认购的8套房屋,最初是李能莲以个人名义认购的,由于个人贷款原因,最终成交时购房人确定为丰达公司。因最终购房成交时是以丰达公司名义成交的,李能莲和丰达公司的相关信息均未在兰石集团明明源系统中录入,兰石集团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雷殿刚与李能莲系夫妻关系。因此,兰石集团认为客户雷殿刚是兰石集团的客户,雷殿刚与李能莲系夫妻关系属同一家庭成员,并以此为由,主张客户丰达公司归其所有,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客户丰达公司购买房屋的前期联络、房源确认、办理更名手续、办理缴费、买卖行为的促成等一系列置业顾问工作均由慧达公司协助完成,且兰石集团对此工作确认后,已按销售代理合同约定将佣金630567.94元支付给慧达公司,双方对客户丰达公司的归属问题已作出确认;第三,证人王某曾系慧达公司的职工,并实际经办客户丰达公司的购房事宜,是客户丰达公司的置业顾问,王某以慧达公司未支付其应有的销售提成为由向兰石集团反映情况,并为兰石集团作证。由于证人王某与慧达公司存在明显利害关系,故对证人王某的证言,本院不予确认。兰石集团再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客户丰达公司是其发展的客户,对兰石集团诉辩客户丰达公司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兰石集团要求慧达公司退还佣金630567.94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客户李欣欣认购豪布斯卡房屋一套,慧达公司针对该认购行为是否享有佣金的问题。慧达公司与兰石集团在《兰石.豪布斯卡项目产品销售代理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限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而慧达公司给客户李欣欣提供房源的时间是2020年1月11日,此时,慧达公司与兰石集团的合同已终止,双方之间再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慧达公司主张此销售行为的佣金106921.56元,本院不予支持。故兰石集团应向慧达公司支付佣金尚欠179671.41元。
关于慧达公司主张违约金的问题。在《兰石.豪布斯卡项目产品销售代理合同》中约定,兰石集团向慧达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90%的佣金,预留10%作为委托代理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兰石集团一次性全额无息支付给慧达公司;若兰石集团无正当理由逾期4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代理佣金,则自第46个工作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部分的千分之三向慧达公司支付滞纳金。据此,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2020年2月26日,由于双方约定“自第46个工作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部分的千分之三向慧达公司支付滞纳金”,该约定并未明确是每天按应付未付款部分的千分之三计算,还是每月或者每年,还是一次性按应付未付款部分的千分之三计算,因此,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考虑慧达公司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金的计算应以实际拖欠佣金179671.41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5日,慧达公司与兰石集团签订了《兰石.豪布斯卡项目产品销售代理合同》,约定:兰石集团将其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项目名称为“兰石.豪布斯卡”的一期、二期公寓、LOFT等产品交由慧达公司代理销售,期限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代理佣金以合同约定的月保底销售任务及慧达公司月实际销售金额为准,月实际销售金额小于3000万元时佣金计算标准为4%;付款方式为兰石集团向慧达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90%的佣金,预留10%作为委托代理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兰石集团一次性全额无息支付给慧达公司;若兰石集团无正当理由逾期4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代理佣金,则自第46个工作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部分的千分之三向慧达公司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慧达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客户汪树毅销售两套房屋,兰石集团应付佣金203047.84元,已付佣金101523.92元,尚欠佣金101523.92元;2019年10月23日慧达公司向客户达潮芳销售一套房屋,应付佣金80843.92元,已付佣金72759.53元,尚欠佣金8084.39元;2019年11月7日、19日慧达公司向客户丰达公司销售八套房屋,该八套房屋是李能莲以个人名义认购,认购后因个人贷款原因,李能莲申请变更用丰达公司名义购买D区1号楼1209-1215号7套LOFT,同时又追加购买1208号LOFT共计8套,共计金额17515776元,置业顾问为慧达公司职工王某,兰石集团应付佣金700631.04元,已付佣金630567.94元,尚欠佣金70063.10元。以上,兰石集团给慧达公司共计给付佣金804851.39元,尚欠179671.41元。2020年1月11日慧达公司向客户李欣欣认购房屋一套,计算佣金106921.56元。
以上事实,庭审中查证属实,并有产品销售代理合同、产品更名申请表、收款收据、选房确认单、房源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慧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79671.4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实际拖欠的佣金179671.41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慧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038元、保全费2122元,共计51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0元,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慧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20元;反诉受理费5053元、保全费3673元,共计872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学亮
书记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