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执20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余跃波,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女,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留羽飞,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市。
被执行人:四*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三段55号。
法定代表人:留羽飞。
被执行人:宁夏龙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市兴庆区公园街3号银*国际贸易中心C座6层611号。
法定代表人:褚其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余跃波、***、***、留羽飞、四*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龙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786857元。
执行中查明,诉讼中,本院作出(2015)成执保字第17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以下房产:1.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路××单元××号的房屋(建筑面积:58.22平方米,权2185767);2.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路××单元××号房屋(建筑面积:155.03平方米,权2475463);3.被执行人***和余跃波共有的位于都江堰青城山镇景和路“青城5+2”9号6栋1层1号房屋(建筑面积:79.72平方米,权0242933);4.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四*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西航港街道××房屋××楼其他房屋(建筑面积:114.30平方米)、1-2层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418.90平方米),产权证号:权0167173;5.被执行人四*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三社的土地(双国用[2006]第00794、00795号)。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委托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路××单元××号房屋(权2475463)、***和余跃波共有的位于都江堰青城山镇景和路“青城5+2”9号6栋1层1号房屋(权0242933)依法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分别为:214.3万元、67.8万元。2017年9月11日对上述两套房产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第一次拍卖,买受人**(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264万元竞得位于成都市××路××单元××号房屋(建筑面积:155.03平方米,权2475463);买受人***(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704600元竞得位于都江堰青城山镇景和路“青城5+2”9号6栋1层1号房屋(建筑面积:79.72平方米,权0242933),上述拍卖款扣除执行费35846元后剩余款3308754元已全部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其他查封资产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除上述拍卖的款项外,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5786857元。已执行3308754元,被执行人***、余跃波、***、***、留羽飞、四*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龙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2478103元。
二、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慧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