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神木县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李增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21执2042号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负责人:訾永峰,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神木县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增会,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李增会,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神木县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李增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84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2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神木县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神木法院(2017)陕0821民初84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
代理审判员  乔 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翔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7)陕0821执2042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你申请执行神木县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李增会一案的申请书已收到。经审查,申请符合执行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请求和解。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有撤回执行申请的权利。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应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五、如需委托代理人代领执行案款(物)的,须特别授权。
六、案件的相关裁判文书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
年月日当事人签名:(院印)
神木县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各类案件通用)

案 由

案号

(2017)陕0821执 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终结)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神木法院店塔法庭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发人:高翔送达人:贾小平高翔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字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神木县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各类案件通用)

案 由

案号

(2017)陕0821执 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神木法院立案大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发人:王二妮送达人:屈瑞王二妮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字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