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03执保18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保全人:***,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保全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九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66677576A。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2024)鲁1503财保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660183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660183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