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3财保144号
申请人:***,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九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66677576A。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660183元予以冻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660183元。
案件申请费382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