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空调(苏州)有限公司

***与大金空调(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9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明,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金空调(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578号。
法定代表人:SHIGENOBUIZUMI(泉茂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维,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弟,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金空调(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其在违纪处罚通知单上签字仅表示签收,并未对处罚内容及结果表示认可;大金公司未提供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相关证据,同时员工手册中也没有相关条款。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618元及2017年半年奖779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04年11月入职大金公司,双方签订的最近一期劳动合同为自2014年11月24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在制造部从事制造相关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劳动报酬为月薪制。2017年7月3日,大金公司向***发出违章、违纪处罚通知单,违纪日期为2017年1月29日,违纪依据为《员工手册》第106条第14、16款,处罚原因为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滥用职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收拾贿赂的,处罚类别为解雇,***在本人签字处签名,签名处前方打印注明“收到通知书并确认以上内容”,大金公司工会盖章。***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7793元。
大金公司提供:证据1、员工手册、2016年工会及职工代表换届选组会议、承诺书,其中员工手册第五部分为就业规则,就业规则第106条解雇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解雇:…14、严重失职,如因管理或工作失职而导致重要灾害、伤害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16、滥用职权,如利用职权为自己活他人谋取私利、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的,…”以证实大金公司解除***依据的就业规则经民主程序制定,***已签收认可。***质证承诺书系本人签字,但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
证据2、情况说明、张建峰的打卡记录,以证实***下属张建峰确认向大金公司提供假发票报销、请***吃饭、送烟、***知晓张建峰未出勤代打卡的事实。***质证张建峰为***班组员工,但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张建峰应出庭接受询问,其并未帮张建峰代打卡,对其他员工是否代打不清楚。
***陈述,其在违章、违纪处罚通知单签字,仅表示签收,并不表示对处罚结果认可,处罚单明确辞退依据,并未明确***的违纪事实,大金公司开除事实子虚乌有,***班组成员购买假发票报销,其并不知情,也未参与,报销并非其工作职责,大金公司仅凭其他员工的手写书面材料解雇***,并未核实及调查,解除事实不存在,解除依据不合法,员工手册中无大金公司陈述的解除依据条款,就业规则***不知情。
一审另查明:***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30日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请求。***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银行明细、违章违纪处罚通知单、员工手册、2016年工会及职工代表换届选组会议、承诺书、情况说明、打卡记录、苏园劳仲不字[2018]第33号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大金公司以***多次接受下属请客吃饭送礼,明知下属存在虚假报销行为隐瞒不报,利用组长特权,收受贿赂,多次帮同事代打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就违纪事实,大金公司提供张建峰出具的情况说明与打卡记录相互印证,表明张建峰存在他人代打卡的违纪事实,而***作为组长对下属员工的出勤工作负有管理职责,但***在职期间并未及时向大金公司告知,导致大金公司在员工未出勤的情况下仍正常发放工资,造成大金公司损失。而就大金公司主张的***其他违纪事实,大金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予以证实,且***在违纪处罚通知单上签字,表明其对大金公司解除的违纪情况是知悉的,并未提出异议,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存在上述严重违纪的事实。其次,就解除依据,大金公司向***发出的违章违纪处罚通知单明确解除规章制度依据,而大金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包含就业规则,且大金公司提供证据证实就业规则已经民主程序修订,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签收表明***对上述规定是知晓的,故大金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依据充分,且***的上述违纪行为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再次,就解除程序,大金公司向***作出解雇决定已告知***,且大金公司已就解除事宜告知工会,已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大金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并履行法定程序,系合法解除。综上,***主张大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2017年半年奖7793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该奖金,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对此存在明确约定,大金公司亦不予认可,故***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大金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首先,关于违纪事实,大金公司提供了***本人签字的违纪处罚通知单,该通知单签名处前方明确注明“收到通知书并确认以上内容”,结合大金公司提供的张建峰出具的情况说明与打卡记录,对***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应予认定。其次,关于解除依据,大金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包含就业规则,并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就业规则已经民主程序修订,***亦已签收,故可以作为大金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依据。最后,大金公司已就解除事宜告知工会,已履行解除的相应程序性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大金公司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游冰峰
审 判 员 蔡燕芳
审 判 员 王小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俞 渊
书 记 员 王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