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机械装备(太仓)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1233号 原告:**机械装备(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区龙江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2555946J。 法定代表人:**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大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84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机械装备(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机械装备(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