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初940号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伟,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世纪天邦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公司)与被告济南世纪天邦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天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CNHTC”商标、“中国重汽”商标、“SINOTRUK”商标、“HOWO”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cnhtc-sinotruck.com、sinotruck.cc、sinohowo.com.cn网络域名;3.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企业简介、企业新闻、办公楼照片等混淆行为,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商标、“CNHTC”商标、“中国重汽”商标、“SINOTRUK”商标、“HOWO”商标的注册人,其中“”商标在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及国际享有很高的声誉;“HOWO”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具有较高市场份额与市场声誉,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SINOTRUK”“CNHTC”“HOWO”注册商标注册为网站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电子商务活动;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突出使用原告上述注册商标;复制、模仿原告“”商标与“HOWO”商标,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HOWO”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被告作为专业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明知原告知名度与社会声誉的情况下,在其网站宣传中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企业简介、新闻信息、办公楼照片,并宣称系原告授权经销商,足以使国内外用户尤其是国外用户产生误认混淆,是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世纪天邦公司辩称,1.其系重汽公司的经销商,为表明自身所经销产品的来源,对重汽公司字号及涉案商标标识的使用系合理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市场主体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导,不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也不会排挤原告的市场份额,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世纪天邦公司拥有“SINOHOWO”及图注册商标,其使用的域名“sinohowo.com.cn”与该商标文字内容一致,属于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3.重汽公司没有因被诉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世纪天邦公司也没有从被诉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重汽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重汽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如下:第356219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越野车;翻斗车;汽车;公共汽车;卡车;车身;(长途)公共汽车;运输用军车;汽车底盘;运货车,于2004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续展至2024年12月20日。
第506612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车辆发动机;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动力装置;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车辆车轴;陆地车辆变速箱;汽车车身;车轮;车轮毂;车辆底盘;车辆减震器,于200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续展至2028年12月27日。
第1697887号“CNHTC”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起重车;洒水车;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公共汽车;卡车;汽车车篷;汽车底盘;货车翻斗;车轮;有篷的车辆;拖车(车辆);车轮毂;消防水管车;浇铸汽车;车辆底盘;运货车;车辆减震器;车辆保险杆;车辆车轴;毂罩;货车(车辆);冷藏车;卧车;军用运输车;水车;风挡、挡风玻璃;车门;餐车;后视镜;越野车;翻斗车;机动车的前后桥;车窗;汽车车身;汽车减震器;混凝土搅拌车;食品运输车(车厢);车身;车篷(成形);车辆方向盘;野营车;住房汽车;清洁车;油槽车;挡风玻璃刮水器;车座套;汽车车座;车辆内装饰器;车辆油箱盖(气);汽车座安全带;车辆遮阳装置;汽车用遮阳帘,于2002年1月14日核准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续展至2022年1月13日。
第4139231号“SINOTRUK”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越野车;翻斗车;公共汽车;卡车;车身;(长途)公共汽车;运输用军车;汽车底盘;运货车,于2006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续展至2026年9月20日。
第5065915号“SINOTRUK”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轮;车轮毂;陆地车辆发动机;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动力装置;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车辆车轴;陆地车辆变速箱;汽车车身;车辆底盘;车辆减震器,于2008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续展至2028年11月27日。
第5939936号“中国重汽”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起重车;炮兵弹药车(车辆);洒水车;大客车;公共汽车;(长途)公共汽车;卡车;拖车(车辆);消防水管车;运货车;货车(车辆);冷藏车;运输用军车;军用运输车;水车;越野车;翻斗车;汽车;混凝土搅拌车;清洁车;陆地车辆发动机;陆地车辆动力装置;汽车底盘;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变速箱;车辆喇叭;后视镜;摩托车;架空运输设备;汽车轮胎,于2010年5月14日核准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续展至2030年5月13日。
第4142755号“HOW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大客车;翻斗车;汽车;公共汽车;卡车;车辆轮胎;起重车;拖车(车辆);汽车底盘;货车(车辆);越野车;车身;车辆内装饰品;缆车;机车;车轮,于2006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续展至2026年10月13日。
第6183991号“HOW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车辆动力装置;陆地车辆发动机;陆地车辆刹车片;汽车减震器;陆地车辆引擎;陆地车辆变速箱;车轮防滑装置;陆地车辆用离合器;车辆车轴;车轮,于2010年1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30年1月6日。
以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均为原告重汽公司。2009年4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9年1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19】第000026792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第4142755号“HOWO”注册商标在卡车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查明,被告世纪天邦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www.cnhtc-sinotruk.com,网站域名为cnhtc-sinotruck.com、sinotruck.cc、sinohowo.com.cn,审核通过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
2019年12月3日,重汽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人员及申请人代理人利用公证处进行了清洁性检查并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分别打开https://shijitianbang.1688.com/(世纪天邦公司阿里巴巴旺铺)页面、http://www.sinotruck.cc/、http://fr.cnhtc-sinotruck.com/、http://ru.cnhtc-sinotruck.com/等相关网址页面,浏览并打印该网站页面。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于2019年12月9日分别作出(2019)鲁济南高新证经字第1629、1630、1631、1632号公证书。以上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及阿里巴巴网店,销售汽车整车及汽车配件,在商品及宣传中使用“SINOHOWO”标识。在其法语网站、俄语网站首页左上角及网页中标注“”“中国重汽”“SINOTRUK”等标识。在阿里巴巴网站“公司介绍”中宣称“是中国重汽集团授权的卡车和配件专营公司”“是中国重汽集团授权的4S配件专营公司”;在其官网“关于我们”中宣称系原告“授权公司,专门经营整车、中型卡车和轻型卡车以及豪沃和其他系列卡车的所有原装优质零部件”;在阿里巴巴网店“公司动态”及官网“关于我们”中使用“中国重汽集团”“中国重汽”“SINOTRUK”字样并使用原告公司企业简介、企业新闻、办公楼照片。
3.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与原告多家集团公司成员公司签订协议或取得其授权,经营中国重汽相关汽车、发动机、配件。
4.被告世纪天邦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3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专用作业汽车及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2009年11月14日,被告申请的“SINOHOWO”及图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气泵;陆地车辆发动机;陆地车辆变速箱;卡车;汽车底盘;车辆转向信号灯;后视镜;车身;车门;陆地车辆动力装置,商标有效期限续展至2029年11月13日。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工业和信息化部查询结果打印件、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2019)鲁济南高新证经字第1629、1630、1631、1632号公证书及中文译本、被告与原告多家集团公司成员公司签订的协议及授权书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对涉案商标是否享有商标权;2.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系“”商标、“CNHTC”商标、“中国重汽”商标、“SINOTRUK”商标、“HOWO”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限内,原告的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世纪天邦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商标权的问题。首先,被告世纪天邦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网店及官方网站上销售汽车整车及汽车配件,在相关网页的突出位置及其商品图片上使用“”“中国重汽”“SINOTRUK”“SINOHOWO”等标识,属于被告将上述标识用于商品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世纪天邦公司在上述网站经营的汽车及配件等与重汽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种类,其使用的“”“中国重汽”“SINOTRUK”标识分别与原告重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SINOHOWO”是“HOWO”和表示地域方位的前缀“SINO”的组合,“HOWO”与原告重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HOWO”相同,故“SINOHOWO”与原告“HOWO”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被告世纪天邦公司注册sinotruck.cc、cnhtc-sinotruck.com、sinohowo.com.cn域名进行销售汽车配件等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其中,域名的主要部分“sinotruck”与原告“SINOTRUK”注册商标仅存在一个字母和大小写之差,“cnhtc-sinotruck”是“cnhtc”和“sinotruck”的组合,“cnhtc”与原告“CNHTC”注册商标仅存在大小写之差;“sinohowo”是“howo”和表示地域方位的前缀“sino”的组合,“howo”与原告重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HOWO”读音相同,仅存在字母大小写之差,上述域名主要部分均与原告相应商标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世纪天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SINOTRUK”“CNHTC”“HOWO”注册商标专用权。
虽然被告曾为原告代理商销售原告的商品,但被告在其网站销售的汽车配件图片上,有的标注“世纪天邦英文字号”的同时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中国重汽”“SINOTRUK”相同的标识,有的标注与原告注册商标“HOWO”近似的“SINOHOWO”标识,明显不属于为展示原告商品而合理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被告也未取得原告许可其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被告世纪天邦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被告系合理使用原告商标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被告主张其使用的“SINOHOWO”为其注册商标,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其注册商标为“SINOHOWO”及图商标,核准注册时间晚于原告“HOWO”商标核准注册时间,被告将其注册商标拆分使用,与原告“HOWO”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属于滥用其商标权的行为,不属于通过商标争议程序获得相应救济的情形,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HOWO”商标近似的“SINOHOWO”标识,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亦无需以认定“HOWO”为驰名商标为前提条件。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网站对其公司的介绍宣传中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企业简介、新闻信息等,违反了诚信原则,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站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不正当利用了原告的市场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因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商标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注销“sinotruck.cc”“cnhtc-sinotruck.com”“sinohowo.com.cn”网络域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润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市场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时间、规模等情节以及原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并予以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世纪天邦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CNHTC”“中国重汽”“SINOTRUK”“HOW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济南世纪天邦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www.sinotruck.cc、cnhtc-sinotruck.com和sinohowo.com.cn网络域名;
三、被告济南世纪天邦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www.sinotruck.cc和cnhtc-sinotruck.com网站和阿里巴巴旺铺网店上使用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简介、企业新闻等;
四、被告济南世纪天邦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被告济南世纪天邦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