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6民初855号
原告:宜昌市夷陵区某某建材厂,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经营者:***,男,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宜昌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市夷陵区某某建材厂与被告宜昌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宜昌市夷陵区某某建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市夷陵区某某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