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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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7442号
原告:中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大学西路88号中关村创新示范基地B座701、702、709-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2132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善***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良凤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48-8号森林假日住宅小区6号楼26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2956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鹏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良凤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收到原告中鹏机电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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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鹏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鹏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