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7097号
原告: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水城县双水新区天羿栖凤苑A区7幢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薛永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洪。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2018616166。
法定代表人:苏富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策,组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原告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981元,由原告贵州久远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赵 用
人民陪审员  刘绍元
人民陪审员  李祖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朱鸣
书记员冷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