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与四川明日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15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明日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耳根。
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与四川明日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2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74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2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万霖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