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41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284-2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341弄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网络查控并查封、扣押、冻结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542,984.77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4116号民事裁定:对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币24,542,984.77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保全完成后,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并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XX路XX号房屋作为担保。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1000万元的资金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申请,已经申请保全人部分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先行查封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的房屋; 二、解除对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岳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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