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02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9号06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精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精特轴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2641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精特轴承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12641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