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精特轴承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02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楚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9号06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精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大道1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精特轴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2641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精特轴承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12641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