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民终11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惠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新材料产业园办公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南孟镇荣盛阿尔卡迪亚温泉城31号楼底商201室。
负责人:***。
原审被告:天津荣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7号楼2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荣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天津荣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6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上诉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