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3执1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惠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2119462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宁波奉化璟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岳林东路389号22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GR5WB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奉化璟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13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04290.4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56元、执行申请费744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但部分账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账户内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
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信息。
3.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
4.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位信息,已由本院另案首轮查封并组织拍卖,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可参与分配。
5.2023年9月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2023年9月1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4年2月22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法进行司法拘留。
本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其未履行法定义务。其名下的车位已由本院另案拍卖,待拍卖成交后,本案可参与分配。经向被执行人经营地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确切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4年2月22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本案案款504290.4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56元、执行申请费7442.9元。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