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初1463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明,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与原告系父子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宁,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王继先,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吴萌,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柘城县建筑工程公司、河南华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柘城民主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17533001XY。
法定代表人:张念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继先、吴萌、河南华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 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孙伟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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