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财保34号
申请人: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代为谈判、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代为谈判、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醴陵***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醴陵市***街道***村钟鼓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醴陵***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7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出具保函,承诺以其财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保险金额为69,750,000元的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醴陵***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7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