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5民初696号
原告:清明县明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油坊镇二哥营村长江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百旺城区。
被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成时代广场十二栋15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齐河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齐晏大街469号。
法定代表人:丁家勇,职务:局长。
原告清明县明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齐河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清明县明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清明县明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明县明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清明县明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