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26民初383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告:***,男,汉族,1994年6月1日出生,住辉县。
被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成时代广场十二栋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延津县水利局,住所地延津县西大街。
负责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延津县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于2021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