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2民初1655号
原告:***,男,1991年出生,住疏勒县。
被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成时代广场十二栋1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坤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水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钱款已结清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5元,保全费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乐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