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兰州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7143号 申请人:兰州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西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888弄11号2楼203室-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81,178.6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担保金额为4,981,178.64元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81,178.64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