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11民初3692号之二
原告长沙县黄兴镇青云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刘老屋组。
经营者刘树林,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星城荣域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冯喜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黄兴镇青云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诉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黄兴镇青云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黄兴镇青云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县黄兴镇青云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02元,保全费4870元,合计11072元,由原告长沙县黄兴镇青云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向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