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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东潮粤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3民初8285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闯,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潮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61号A2座702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80377384H。
法定代表人:郑邦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妍,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潮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粤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闯、被告潮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花木苗被毁损失共计390581.8元(附有花木苗损失统计表)。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位于西一村内围B03的耕地1块耕种植花木。被告作为番禺区西码头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承包方在该地段施工。2018年6月7日,天下大雨。由于施工过程中,被告推掉了该地段的防洪护堤三分之二(在该过程中排水系统也遭到破坏),当天河涌河水暴涨倒灌至原告的花木场。由于防洪系统已遭到破坏,因此洪水多次涌入花木场,以致苗木尽毁。广东地区雨水充沛,所以一般都会做好充分的防洪措施。之前也下过类似大雨或暴雨。由于防洪设施比较完备,花木从未遭到洪水破坏。事故发生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又经过村委调解,但是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托责任。原告无奈,为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潮粤公司辩称,1、关于本案中原告实际受损的花木苗数量不明,单价不清;2、本案中原告的诉求及主张,其花木苗遭受水浸原因和责任不明,其实是明确的,根本的原因是因为原告的花木苗场地势低洼,当天天降暴雨,导致其花木苗遭到水淹,但其花木苗遭到水淹的这一情况与被告的施工行为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花木苗受损的责任不能归责于被告;3、其花木苗究竟是否全部被水淹导致受损,还是仅有部分被淹死,这个受损的程度以及花木苗被淹死的花木苗的处置,包括残值,都不清楚,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本案的诉请及主张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不能成立。恳请法院依法查清上述事实,分清双方或者各自责任之后,再公平裁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9日,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案外人周凤莲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了《洛浦街西一村耕地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位于西一村内围B03的耕地1块耕地面积约为11.75亩,租赁期限从2018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共计五年。租赁耕地的租金为3000元/亩/年,租金按每年度计算交纳。该耕地实际承租人为周凤莲丈夫黄志华、黄志华姐姐黄凤琼及周凤莲弟弟即原告***。三人各自在上述耕地划分面积耕种花木苗,耕种的花木苗归各自所有并按面积分摊租金。潮粤公司作为番禺区西码头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中标单位,在上述耕地旁的河涌堤坝施工作业。2018年6月7日,潮粤公司已在上述耕地旁的河涌修建临时小坝,尚未回填土,上述耕地地势低洼。当天下暴雨,耕种的花木苗遭受严重水浸,原告采取补救措施,用一个水泵抽水,三天两夜将水抽完,花木苗受损严重。
2018年6月13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委托清远市广基勘测有限公司就番禺区洛浦街西码头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周边受损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测量详查(西一村),双方签订测量协议。6月18日,清远市广基勘测有限公司就原告耕地出具《番禺区洛浦街西码头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周边受损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测量详查(西一村)》(权属人:洛浦街西一村(***),宗号:J3)。7月12日,番禺区洛浦街道办事处及西一村民委员会组织原告与被告就农田水浸受损进行协商,作出申明:一、各方均同意洛浦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第三方详查和鉴定单位出具的受损情况,无任何异议。二、各方均同意洛浦街道办事处和西一村民委员会共同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和赔偿或补偿方案,并无条件执行,无任何异议。8月8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毁花木苗价格进行评估。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本院摇珠选定了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次评估机构,原告已支付评估费11700元。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结论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一村内围B03的耕地1块耕地上***种植的被毁花木(以现场勘测表为准)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61635元,评估结论书限定条件第三点载明,本次评估的涉案花木项目和数量是按法院委托要求,根据法院转来的《番禺区洛浦街西码头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周边受损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测量详查(西一村)》(权属人:洛浦街西一村(***),宗号:J3)确定。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就原告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原告损失的确定。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就原告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被告作为番禺区西码头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中标单位,在原告耕地旁的河涌堤坝施工作业,2018年6月7日下雨发生水浸时,被告修建临时小坝,但尚未回填土,原告耕地水浸严重。综合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综合考虑天气原因,原告耕地地势低洼,且原告在耕地遭受水浸后补救措施欠缺,本院依法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关于原告损失确定的问题。洛浦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6月13日委托清远市广基勘测有限公司对受损情况进行测量,清远市广基勘测有限公司于6月18日出具《番禺区洛浦街西码头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周边受损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测量详查(西一村)》(权属人:洛浦街西一村(***),宗号:J3)。原、被告在7月12日经协商申明确定,同意洛浦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第三方详查和鉴定单位出具的受损情况,无任何异议。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就受损情况以清远市广基勘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番禺区洛浦街西码头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周边受损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测量详查(西一村)》(权属人:洛浦街西一村(***),宗号:J3)为准。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番禺区洛浦街西码头涌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周边受损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测量详查(西一村)》(权属人:洛浦街西一村(***),宗号:J3)确定的涉案花木项目和数量进行价格评估,价格评估结论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一村内围B03的耕地1块耕地上***种植的被毁花木(以现场勘测表为准)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61635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253144.5元(361635元×70%),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潮粤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25314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8元,由原告***负担2518元,被告广东潮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640元。评估费11700元,由原告***负担3510元,被告广东潮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成臻
人民陪审员  刘淑琼
人民陪审员  宋建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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