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二道岭社区枣房屯68号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毕黎明。
被执行人: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普湾广场一号。
法定代表人:沙延坤。
申请执行人大连三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月3日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大仲字第645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22年5月11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2执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张建文
执行员 丁君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隋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