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9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市南门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769531322。
法定代表人:刘月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普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普湾广场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559809513B。
法定代表人:沙延坤,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29727B。
法定代表人:王学民,经理。
原告宝鸡市南门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辽0204民初19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021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21)辽0204民初1922号民事调解,被告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宝鸡市南门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后,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义务,双方债权债务结清。2021年9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市南门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孟凡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