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5022号
原告:上海中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浏翔路1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2188072A
法定代表人:林晓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系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普湾广场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559809513B
法定代表人:邸振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中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时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中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绪义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于 洋
书 记 员 王季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