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91民初3563-2号
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人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娅婕
书记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