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91民初3563号
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保全费250元,合计438元,由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娅婕
书记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