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0202民初8712号
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婷、范紫博、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辉、杨卫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已于2016年8月开始实际使用案涉房屋,将案涉房屋出租,并收取了房屋租金,在原告已依约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被告未按约定缴纳物业费,应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10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的物业费52320.3元,不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因疫情影响要求减免两个月物业费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4日,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甲方、丙方)、大连山川地产有限公司(丙方)与被告签订《以房抵债三方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以其开发的“一方国际”项目六套房屋代丙方抵付应向被告支付的相应工程款,其中包含位于大连市中山区的案涉房屋,面积91.79平方米。2016年8月22日,原、被告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物业费标准为公建按建筑面积36元/平方米/月(2016年6月30日-2019年6月30日优惠价为30元/平方米/月),物业费缴纳方式为季结,每季度的中旬缴纳下一个季度全额物业服务费。同日,被告签署承诺书,确认遵守《大连一方国际中心物业服务手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 另查,被告于2016年8月15日、2019年4月10日与中山区鲸寿司日本料理店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1B1单元1层5-6号房屋租赁给中山区鲸寿司日本料理店,房屋租赁期限为2016年9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中山区鲸寿司日本料理店收取了租金。2016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及承租人交接了案涉房屋。
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的物业费5232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加兴
书记员  袁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