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壹登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6民初4130号
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铜山湖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河南壹登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史红,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壹登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泌阳县房建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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