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7335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1X。
被告: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珠海分院,营业场所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6。
负责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广东核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5B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高新区唐家湾镇港乐路8号B区厂房第7层第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珠海分院、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及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2.14元,由原告***负担(已支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烔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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