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檀树建设有限公司

无为县先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5民初2043号
原告:无为县先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官镇王福土关村。
法定代表人:向先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光霞,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为县檀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康居家园8幢1-2号一层门面房、二层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沈海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新马路统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青,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无为县先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檀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为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无为县先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为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无为县先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无为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为县先朝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无为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审判员  倪勇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悦悦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