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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66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渤海十一路教育大厦15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1022元。 案件申请费4375.11元,由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