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66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渤海十一路教育大厦15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1022元。
案件申请费4375.11元,由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