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46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4号东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常改英,董事长。
***申请执行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2232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973 414.4元;二、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73 414.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972元,由***负担1640元(已交纳),由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 3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法律文书生效后,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22年4月8日、4月11日、4月13日、4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安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号余额不足,无互联网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渤海银行、中国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扣划上述案款共计382008.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4.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5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382008.2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2232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琳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东岳
书  记  员   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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