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

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26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郑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易晟拓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2号楼14层1411。

法定代表人:胡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彩易达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晟拓明(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7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认为被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3.8673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状况表。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再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予以了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债权实现0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14民初179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