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1085执异2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皓月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月公司)、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黑1085执646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皓月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牡丹江营业部账号为中的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磨刀石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账号为中的存款。异议人(被执行人)皓月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基于据以执行的(2020)黑1085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认内容,皓月公司必须与亿丰公司结算完毕后,才能给付亿丰公司所欠***的工程款。现皓月公司对亿丰公司施工质量有争议,且未能结算,故目前执行皓月公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
关于执行数额是否准确问题,本院只是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并未超数额扣划执行款,该异议内容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据以执行的(2020)黑1085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认,由亿丰公司向***支付人工费286400元、差旅费1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6%);第二项确认,如果亿丰公司未按约定给付人工费,由皓月公司与亿丰公司竣工结算后,在应付工程款中优先支付亿丰公司欠***人工费。现皓月公司与亿丰公司因亿丰公司施工质量产生争议,未能结算。
中止对黑龙江皓月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牡丹江营业部账号为中的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磨刀石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账号为中的存款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增进
审判员 郝桂菊
审判员 姜英玉
书记员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