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黑1002执45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西安区玉泉钻井工程处与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黑1002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西安区玉泉钻井工程处工程款71700元、案件受理费796.50元,合计72496.5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72496.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报告财产,但其逾期未予申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1002执4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长波
审判员 刘海涛
书记员 房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