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丁利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4×××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赵文波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