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丁利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三公利华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4×××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赵文波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