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9001民初3230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王屋镇政府西商业楼王屋富源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杨晓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被告明珠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其安装费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到2019年,其在被告处干管道安装,经结算总工程款为41000元,被告支付20000元,余款21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明珠建设公司辩称:其已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其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带领工人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从事管道安装工作。后经结算,总工程款为41000元,**支付原告20000元后,于2020年11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据,载明:汤洼村经与管道安装***核算总工程款为肆万壹仟元整,已支付贰万元整,余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未结。该余款21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为被告的工地安装管道,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定为被告安装管道,被告验收后应依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明珠建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明珠建设公司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田家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苗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