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7民初964号
原告:***,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1号0078房、1008房及2028房号自编TB0036房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U6K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501房之自编01-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190128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诉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于202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回拆装费用2700元;2、修复被破坏的墙面或赔偿等额费用1600元;3、没有包边的切割板件要求免费更换;4、由相关权威检测机构做无害化处理并出具权威机构的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5、睡地板费用,按照100元/天,共30000元。6、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签订《产品订货合同》,约定对洗手间、厨房、客厅、餐厅以及一个儿童房做定制家具。现因儿童房的家具部分板件没有封边损坏导致整个房间臭不可闻,且被告方安排的师傅将本人儿童房的墙面、柱、以及天花拆坏。原、被告双方协商不成,被告一直拖延不处理,导致原告爱人两次因拆装床以及书桌柜加起来截止至2022年11月14日睡地板长达6个多月,因此原告诉至法院。为证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人民网留言;2、板材照片2张;3、产品订货合同;4、墙面照片2张;5、被破坏的板件照片2张;6、板件切割情况图片1张;7、梁柱情况照片1张;8、安装后的照片1张;9、尚品宅配客服沟通记录;10、尚品宅配微博沟通记录;11、***沟通记录;12、***沟通聊天记录;13、尚品宅配沟通录音。
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辩称:一、尚一公司已在2020年按《产品订货合同》约定向***提供家具定制设计、配送和安装服务,并已支付了产品质量及格的定制家具,***诉请缺乏事实依据。2020年7月7日尚一公司与***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及家具定制整体预算报价表、家具定制设计图纸,其中《产品订货合同》第四条第2款明确约定如甲方(***)认为有质量问题,应在收货或安装完成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质量合格。在2020年8月27日尚一公司已依约完成全部家具的配送和安装服务,而且***在家具安装完成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因此尚一公司已依约向***交付产品质量及格的定制家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二、本案定制家具生产商尚品宅配公司已对涉案批次柜体进行甲醛检测和产品质量检测,检测结果为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因此尚一公司作为销售方已依约依法向***交付产品质量合格的定制家具。本案所涉的定制家具均为尚一公司从尚品宅配公司采购,而尚品宅配公司已对涉案定制家具的同批次产品,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甲醛释放量检验,检验结果为甲醛释放量低于国家环保标准规定的释放量限值、检测结果为合格。同时尚品宅配公司对于同批次产品的产品质量亦委托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所以尚一公司作为销售方已依约依法向***交付产品质量合格的定制家具,因此***在《民事起诉状》所述甲醛超标、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均与事实不符,贵院应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三、***家儿童房家具受损系其房屋漏水所导致,与尚一公司产品质量无关,依约依法均应由***自行承担由漏水所导致的家具受损损失、拆卸损失以及墙体修复费用。根据《产品订货合同》第四条第4款约定,如安装使用后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以及产品售后服务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卡》有关规定处理,而《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卡》明确约定“家具注意事项”应“避免高温和潮湿地方”并且“定制家具保养”应“保持使用环境的通风、干燥,保持柜体阴凉干燥”,否则按《产品保修卡》约定因违反保养义务导致的损坏无法享受“三包”服务。在尚一公司交付并安排安装柜体后近一年时间柜体均无任何问题,事实上是到2021年***儿童房儿童床柜处墙面漏水、2022年***儿童房书柜处墙面漏水后,才导致***家儿童房定制柜体因渗水受潮产生形变、发霉或产生异味。售后师傅拍摄的***家儿童房照片可见该房间墙体因漏水起泡发胀、墙体渗水发霉等房屋漏水情况。而尚一公司的售后师傅是应***本人的请求,对因其房屋漏水导致受损的柜体进行拆卸,本身是依约依法向其提供售后服务的一部分,并不存在***所述售后人员损坏其定制家具、墙体的情况。正因为家具受损系***房屋漏水所导致的,与尚一公司交付的家具质量无关。所以依照《产品订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由***自行承担家具损失及相关拆卸、墙体修复费用。四、***作为侵权责任纠纷的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贵院依法应驳回其全部诉请。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作为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所受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虽然***主观口述其受到损害,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尚一公司或尚品宅配公司存在提供质量不及格产品等侵权行为、***确有受到损害并且损害结果与其采购的家具产品有因果关系,足以认定其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以***作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以上为答辩人尚一公司的全部答辩意见,恳请贵院依法采纳尚一公司的答辩意见并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为证上述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产品订货合同》[2020年7月7日签订]。2、《家具定制整体预算报价表》。3、家具定制设计图纸。4、***订单信息。5、***订单的安装记录。6、《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卡》。7、***订单配送与售后记录。8、2021年7月12日***订单售后记录及照片。9、2021年11月11日***订单售后记录及照片。10、2022年7月17日***订单售后记录及照片。11、***家儿童房照片及漏水区域示意图。12、***家受潮家具与非受潮家具对比图。
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作为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存在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关于板材甲醛含量标准问题,答辩人生产的产品有对应检测报告,其中案涉合同产品甲醛释放量检测结果为0.3mg/L,根据合同约定标准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甲醛释放量要小于等于1.5mg/L,答辩人交付的产品符合标准。被答辩人一口述压缩板件没有包边属于不合格产品,完全是无稽之谈,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要求压缩板件必须有包边,也没有任何国家强制性或行业强制性标准对此有要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由被答辩人一举证,无证据证明的,应当由被答辩人一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被答辩人一主观口述其受到损害,并无任何证据证明。除此之外,其口述的损害结果与其采购的家具产品不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其并未受到任何损害,被答辩人一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尚品宅配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为证上述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质检报告。2、板材批次检测报告。3、客户投诉跟进、尚品宅配售后跟进处理记录。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于签订《产品订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订购柜类产品多套,产品总价格为34103元,送货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送货地址从化区城郊街新城西路64号嘉丽花苑2栋202房,并由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生产、裁板材、分割送货,该批板材是分装送货到约定地址后再由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安排人员进行拼装安装。《产品订货合同》第四条产品质量的约定1.乙方确认交付的产品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具体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详见乙方《产品使用说明书》。2.乙方交付或安装的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包括送货途中发生的产品损坏),甲方应在收货或乙方安装完成之日起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包括质量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及要求乙方返工或更换的理由),并妥善保管好乙方已交付或者安装的产品。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将免费维修或更换不合格的相关零部件,如乙方确实无法维修或更换合格产品,应当承担退货责任,如甲方在收货或乙方安装完成之日其五天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则视为乙方交付或安装的产品与甲方确认的产品(订货)具体方案一致且质量合格。3.乙方在安装产品过程中,若有证据表明确系乙方安装人员过错造成甲方固有设施(包括地板、墙面)损坏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经查,在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将上述订制产品交付安装完毕约半年后,原告在儿童房内闻到异味,随即联系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服务,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派安装人员上门将安装在儿童房内衣柜、书桌柜等进行拆卸,发现与墙体接触的板材因受潮发霉并发出异味。事情发生后,原告与两被告沟通未果,原告即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反映情况。
经查,原告订购全屋家具抵用劵扣前的总价为36293元,抵用劵抵扣减去2190元后的实际付总价为人民币34103元,其中儿童房定制家具按比例折算后价格为26346.32元(占比77.2%)。
经查,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依据GB18584-2001《室内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2020年6月2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SKL珠光白木甲醛释放量为0.3mg/L,根据GB18584-2001《室内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第3.1条的规定,家具的人造板试件通过GB/T17657-1999中4.12规定的24h干燥法实验测得的甲醛释放量≤1.5mg/L,单项判定合格。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根据GB18584-2001《室内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T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2020年6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衣柜等级为及格品。
经查,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是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公司。本案中涉案的定制物品由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负责安装。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系因原告定制拼装于儿童房内的衣柜、书桌柜等定制物与墙体接触的板材受潮发霉并发出异味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定作柜类产品,双方形成定作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定做的柜类具有一定特殊性。特殊性在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柜类,是根据原告的实际需求及涉案儿童房房屋现状量身定制的,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也就是说,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要按照原告的要求以及案涉房屋屋内现状,利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技术及劳力专门加工出符合原告要求的量制柜体,而加工出来的柜体是作为涉案儿童房特定使用。现因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在原告房屋尚未完全装修完毕后再进行量尺设计生产,导致定制物与现场现状不符,遂在儿童房安装时将封边的板材切割开封边后,再将无封边的板材进行安装,导致该板材没有封边,与后期板材出现损坏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应对其安装时切割板材导致原告儿童房内的定制物使用价值受损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退回拆装板材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给原告的板材,质量合格、甲醛释放量合格,与原告后期板材受损无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在庭询中原告明确对涉案产品不作鉴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广州尚品宅配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修复被破坏的墙面或赔偿等额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告目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广州尚一家居安装人员存在过错拆装,且亦无证据表明墙面损坏与被告安装人员拆装存在因果关系,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将没有包边的切割板件要求免费更换的诉请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在安装板材时将原有封边的板材切割,导致该板材没有封边,与后期板材出现损坏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定作柜类的特殊性,以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没有包边的切割板件免费更换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儿童房内的定制物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被告支付相应等额的价格给原告更为适宜,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包边的切割板材件的相应等额价格,即原告儿童房内定制品的金额26346.32元。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拆装费用2700元给原告***;
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儿童房内定制品等额价格26346.32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0元,由原告***负担459元,由被告广州尚一家居有限公司负担6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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