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民初2080号
原告:**市强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路通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强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路通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市强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市路通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市强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路通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0元,减半收取计5365元,由原告**市强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