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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强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冀02行终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强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商务中心3号楼A-719号。 法定代表人丁大来,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城关桃园街。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市路通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路北区韩城镇农贸市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鄢**,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市强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胜公司)因诉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7行初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强胜公司于2017年9月承包了第三人**市路通市政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承建的迁西山水美居项目劳务分包工程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工程承包方式为原告强胜公司包工不包料。***等140名劳动者因原告强胜公司拖欠工资投诉至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强胜公司送达了迁人社劳监询字〔2018〕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请求原告强胜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报送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书面资料,依法接受调查询问,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并说明原告强胜公司未按要求核实并报送工人工资数额,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项目部负责人出具的完工单予以认定。原告强胜公司未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报送材料和接受调查询问。被告经对劳动者、第三人项目经理、原告副总经理和项目现场技术人员的询问,认定拖欠***等140名劳动者工资为993741.73元。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迁人社劳监处字〔2018〕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强胜公司及时足额支付***等140名劳动者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993741.73元。2019年1月31日,在被告和其他两个部门监督下将第三人尚未支付的工程款370000元按比例支付给140名劳动者,尚欠的劳动者工资623741.73元逾期未履行。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下达了迁人社劳监处催告字〔2018〕第014号《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催告通知书》。 另查明,原告强胜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对诉状进行了审查,审查后告知原告对起诉状内容欠缺部分予以补正,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故原告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原告强盛公司是一家依法注册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第(三)项“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强胜公司系迁西山水美居项目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140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故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作出的迁人社劳监处字〔2018〕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符合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市强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强胜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于2017年9月承包了第三人承建的迁西山水美居项目劳务分包工程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自施工完成后,第三人未能结算合同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还完成了部分隐蔽工程,第三人一直不予结算。现所建的山水美居别墅已竣工交付第三人使用,并已超过质保期,理应确认上诉人施工达到了质量要求,第三人应付清全部合同价款及隐蔽工程价款。第三人向被上诉人出示的“按合同拨付工程款说明”不是两家公司共同结算的凭据,明显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在未结清工程价款的基础上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然规避了第三人付清合同价款的责任。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拖欠工资的工人们在开始施工时,都如期按合同完成了第一次付款时的工程量,但是第三人不能按期发放工人工资,无奈只有到被上诉人处投诉第三人公司山水项目部,才得到了第三人发放的工资,之后第三人公司山水项目部的经理就撤换了这些工人,又自行招用了工人进行施工,具体有***班组、***班组、***班组、***班组、***班组。这些班组的工人不是上诉人招用的,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一审判决中对这部分事实未予审查。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7行初23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路通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强胜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认为与路通公司之间尚未结算清工程价款,但是根据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是否到位并不应成为拖欠工资的理由。且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强胜公司、路通公司及被欠薪农民工三方人员所作的调查笔录,能够认定强胜公司系迁西山水美居项目劳务分包企业,其应对所招用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迁人社劳监处字〔2018〕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强胜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市强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倩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欣